破产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在债务人经营活动失败的前提下,为了公正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必须要完善相应的社会救济制度,即破产制度。公司破产的条件有哪些呢?
内容 隐藏现实社会中,企业亏损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一个企业亏损也并非代表其会丧失信用,债务关系无法维系。概念的混乱造成实践中往往把“严重亏损”直接理解为“资不抵债”。“资不抵债”虽是破产的原因但绝非唯一的、必然的原因。
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或债务人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状态”。事实状态就必须是客观状况,不应依照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主观认识而决定,法律上的状态就是事实上的状态必须通过法院的司法裁决予以法律确认。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债务人的破产行为以清偿债务诉讼的活动。需要确认债务人是否已经宣告破产,应着眼于对这种状态能否使正常的债务关系得以维系,不能维系则应该通过破产还债将债务消灭。要衡量债务关系是否能够维系,就必须要充分认识破产宣告的实质条件。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是并非就失去了信用,失去清偿债务能力。世界上著名的可口可乐公司曾宣称,其在世界各地的所有工厂都被烧毁的情况下,仍有银行愿意为其提供贷款,这就是信用的作用。企业是一种把土地、资本、劳力、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集合起来的组织。其资产也并非体现在动产(机器、设备等)和不动产(厂房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上。为了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公司法上对于出资的形态规定越来越宽泛。特许物权(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可转让的技术均可以作为出资成本,显然可以作为出资同样可以在破产的程序中以其进行清偿。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不能够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够清偿为前提条件,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关于这一点《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所要注意的是:首先到期债务应是对清偿要求无争议的或有明确名义的债务。尤其是债权人首先提出破产前申请的,如对债务有争议,应当先由人民法院裁判予以确定,才能通过认定其是否不能清偿;其次是债务已到期,债权人并没有提出清偿的要求,因为此时清偿义务尚未发生,债务人即使无力还债,不能清偿的情况也未能实际发生。同样也不能够认定为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对债权人未能提出清偿要求的,应该视为默许延期,为的是防止债务人会发生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既为法律上面的状态,债务也就为法律所确定。根据债法理论“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移转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债务,甚至可能还包括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务”。债务的种类随着经济的发展在逐渐增多扩大。各种债的内容不同,清偿标的也不同,“有应交付财物的,有应移转权利的,有应提供劳务的,有应完成工作的,也有以不作为为标的的情况等等。”破产的目的之一就是还债,了结债权人债权的债务关系,即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破产的程序中,如果债务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够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4、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市场经济千变万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会因各种因素,包括经济的、Z治的、自然的原因,会造成企业一定时期之内中止支付的情况。但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或主要债务应当是在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且是持续性的无法清偿。这就会需要对企业的性质、生产经营的周期、资本的结构等方面分析。不能够将出现的中止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一概视为无力清偿债务或不能清偿。否则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