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这是一个令人担心的疑问。我要回答是的,诺贝尔奖的授予是相对不应取得的,因此是失误的。我将仅举两个相对悠远的过去的例子。
Nils Gustav Dalen,1912 年诺贝尔物理学奖[ 1 ]
以下是奖品说明。
获奖时的隶属机构:Swedish Gas-Accumulator Co.,Lidingö-Stockholm,瑞典
获奖理由:“由于他发明了智能调理器,与蓄能器一同经常使用,为灯塔和浮标提供照明。”
很道歉,我太厚道了,但在 1912 年,这样的发明基本无法能取得物理学奖。
1911 年的获胜者是威廉·维恩。1913 年,它是 Heike Kamerlingh Onnes。爱因斯坦的狭义相对论和他对光电效应的解释曾经问世八年了。我不在乎这个灯塔改良,这个“智能调理器”有多痴呆,那些年它不配取得诺贝尔物理学奖。这是荒唐的。
这是我的第二个例子。
亨利·基辛格和李德寿,诺贝尔敌对奖,1973 年。[ 2 ]
我以为这些获奖者的名字不言自明。
假设这两团体应该取得敌对奖,那么我不明确为什么不将一项敌对奖也授予乌尔里希·弗里德里希·威廉·约阿希姆·冯·里宾特洛甫和维亚奇斯拉夫·莫洛托夫,以惩处莫洛托夫-冯·里宾特洛甫公约。
*一些痴呆的评论者感觉有必要向我提及奥巴马总统的敌对奖,出于某种要素,我想他们知道的要素。我想他们都是想通知我,他们以为他的奖也是不值得的。我每次都回答,我置信,我赞同这是不应该的,但我想在此申明,我不赞同奥巴马总统的奖比授予亨利·基辛格和李的敌对奖更不应该德寿。假设每个读过我回答的人都不分明,我对诺贝尔敌对奖作为一个机构简直没有或基本没有尊重。我尊重一些诺贝尔敌对奖取得者,虽然他们取得了诺贝尔敌对奖,但我对他们的尊重是由于我对他们实践所做的事件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