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8月9日电 (记者 李云涵)9日,“江西11岁男孩跳楼事情”在江西九江市濂溪区人民 法院 一审地下宣判省。 裁决书显示,法院依法裁决 原告 人邹某无罪。
8月9日,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对 张某 某、王某某诉案作出一审地下裁决。濂溪区人民法院供图
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张某(自诉人之子)在学校侧面楼内坠楼身亡。,真挚地抵赖:我的死与我的父母、父母、社会、国度有关,只与邹有关。 她经常使用了暴力。 署名(字)人:张”,签名下方有一个白色指纹,旁边标有中指。
2021年12月3日,公安机关经考查,发现不存在违法理想生存网报道,选择中断侦察。 张某父母遂向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恳求法院以 羞辱 、迫害被看护人罪清查原告人邹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人邹某系张某的班主任、语文教员。 案发前,张某屡次未能依照规则的期间、方式、品质实现作业义务,并屡次销假。 课堂监控录像显示,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教学环节中,原告人邹某未能依照规则的期间、方式、品质实现作业义务,也没有正确回答疑问。,用“傻脑”、“债王”、“失信”、“咬书吃饭”、“惯行”等言语批判,还处以用书打头颈的处分,一次性约半小时。 站立、换一次性座位、下课后站在讲台上读课文等。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人邹某的 行为 能否导致羞辱罪中的羞辱行为,须要准确辨别羞辱行为与教育惩戒行为。 原告人邹某的行为能否超出了相关教育法规规则的教育处分的正当限制,导致羞辱罪中丑化他人人格、侵害他人声誉的羞辱行为,应当综合思考其行为的非法性。目标、手腕的非法性和水平等价。 经审查现有证据,原告人邹某对张某的批判、教育、处分均出当初反常的教育教学环节中。 只管言语和行为不当,但总体上并没有偏离教育目标,旨在促使张某更好地实现学习义务,并从中学习、意识失误、矫正失误; 所采取的教育和奖励措施总体上不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布的《中小学教育奖励规则(试行)》的规则,且水平与张某的行为基本相符; 在张某同窗的基本认知中,不存在对张某人格贬损、声誉侵害的不良影响。
法院以为,原告人邹某的行为不合乎羞辱罪的导致要件,不导致羞辱罪。 关于自诉人指控原告人导致迫害被看护人罪,经审理发现,没有证据证实原告人邹某实施了自诉人指控的对张某的酷刑。 自诉人指控原告人邹某迫害其余在校生,没有其余证据允许,超出其自诉范围,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因此,原告人邹某被依法宣告无罪。
但原告人邹某的批判、教育、处分的言行不合乎师德树立的相关要求,也没有关心在校生的心思心情,没有增强对在校生的允许。及时解决在校生和家长的相关。 交换。 教育主管部门因其违犯师德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务奖励。
一审宣判后,自诉人张某某、王某某当庭示意上诉,原告人邹某某示意接受裁决,不上诉。(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