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在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生效前,有关法规规定的对小区业主组织的称呼。
《物业管理条例》生效后,就不存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也就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代替。小区业主委员会成为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为了法定小区业主的组织机构,成为了民事诉讼法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主体
有的地方,为了加强社区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管理,在社区里,或小区里设立小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接受社区主导。这个组织的设定,不是根据法律,法规,也不是根据地方条例,是根据部门文件,或规章。法律效力层级比较低。
这样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小区或社区的临时组织机构。这个机构的运行机制都在摸索中。是否是正式组织,存在争议;但不是法定机构,是可以确定的;也就是说不能成为诉讼主体。这个组织所做的一切行为,都应由社区承担责任。
物委会由物业公司构成,而业委会由小区业主构成。其次物委会主要管理物业事物,如小区治安、环境卫生,而业委会主要负责和物业公避开沟通和管理。最后物业公避开执行一些公共设施性质的事物须业委会同意,而业委会可对物业申请事项起到决定权。
业委会和物管会,这都是为小区谋福利的一些部门,也是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业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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